近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共列入4项11条具体失信惩戒措施。
《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23〕217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经济发展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2023年5月8日
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基础清单》)的基础上,严格以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清单》)。
二、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
四、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共4项11条具体失信惩戒措施。一是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包括3条具体措施。二是依法依规实施职业进入或从业限制,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包括2条具体措施。三是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包括2条具体措施。四是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共享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包括4条具体措施。
五、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以上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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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
政策解读
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坚决防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清单》),现从五个方面对《补充清单》进行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背景
编制目的
出台《补充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严禁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有利于防止信用泛化、滥用,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
编制原则
《补充清单》编制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依法纳入。《补充清单》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河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将法规中列明的具体惩戒措施原文纳入,不擅自扩展。
二是严控纳入范围。《补充清单》共两大类,分别为: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坚持互补原则。《基础清单》已明确的失信惩戒措施不再列入《补充清单》。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