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信用承诺
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加快开展审批替代性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型承诺,市场主体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行政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齐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市场主体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型承诺,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和需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鼓励开展主动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单位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行业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全面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二、规范信用承诺模板
信用承诺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或服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相关处罚、失信惩戒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
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根据行政管理或行业要求规范制作信用承诺模板,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部门或行业网站等公开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归集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用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原则上应在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包含履约践诺信息)产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持各单位通过数据平台进行系统信息对接。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提高信用承诺信息归集质量,信用承诺书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及时完成变更并重新报送。要全量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争取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四、建立事前核查预警机制
实施事前信用核查。各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采用信用承诺制的参考依据。对于符合信用承诺制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进行风险提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五、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核查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督促市场主体履约践诺。及时开展线上核查,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信息核对的,原则上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在办结行政许可、行政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证明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需要请求相关单位协助核查的,原则上在办结行政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明确承诺时间的信用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核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做好履约践诺过程跟踪。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积极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界定信用承诺失信行为,加强对实行承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对未按时限完成承诺的,市场主体本次违背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违诺信息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监管部门把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日常监管,该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次适用承诺审批方式。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获取非法收益的,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七、建立违诺信息修复机制
探索建立违背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制度,根据违背信用承诺、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对违诺行为已进行纠正,完成整改,不良社会影响消除等情况的,区分违诺失信程度允许市场主体进行违诺信息信用修复,违诺信息信用修复完成后,违诺信息不再公示,转入档案保存,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八、强化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对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全面实施信用承诺闭环管理。积极完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扩大行业信用监管覆盖领域,积极开展信用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归集信用承诺信息,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包容性开展违诺信息信用修复。加强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推行信用承诺制政策、意义、流程、典型经验和违背信用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守信践诺。加强督查考核,对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