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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影响,开封制定出台“十条措施”
来源: 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11-10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应对疫情影响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十条措施”,为全市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十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到期证件自动顺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内到期的,经企业申请、原许可部门同意,有效期顺延至2023年1月31日;


正在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截止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内的,有效期顺延至2023年1月31日。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内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


二、项目安全审批网上办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


三、实行复工复产安全承诺制。


对疫情期间需复工复产的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因违法被责令停工停产的,不在此列。


四、加强“白名单”企业服务指导。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实行班子成员对口联系服务辖区“白名单”企业制度,组织专家开展点对点网上会诊或上门服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对因疫情等原因实行封控管理的“白名单”企业,由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选派精干人员和专家驻企帮扶。


五、加强涉疫企业安全指导。


发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作用,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医院、隔离点等涉疫场所的消防、燃气、建筑安全管理。


加强对涉疫物资生产企业安全服务指导,组织开展安全体检和专家服务等活动。


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保供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暂时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一刀切”情况。


六、加强线上巡查分类指导。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利用监测预警平台加大线上巡查频次,指导监督企业做好线下处置整改。


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对安全管理混乱、近三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严格执法,严格监管。


七、深入开展服务型执法。


贯彻执行《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第一批)》《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继续执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被处以罚款但整改较好、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提升安全生产服务型行政执法“温度”。


八、加强线上教育培训。


鉴于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培训机构不能正常开课的情况,督促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


组织专家和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重点岗位和新录用人员进行免费线上安全培训。


九、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分步分类在全市各类企业和重点场所设置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认真受理核查举报事项,对符合举报奖励的,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十、强化内部服务监督。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效”决策部署,从严规范涉企服务管理,及时做好涉企服务投诉的核查反馈。


加强涉企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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