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 当性再次审查的案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 容: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
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 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 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 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 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供申请书、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证据材料(全部一式两份)。
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并填写在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证据清
单中。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
副本的一致性。提交的每张复印材料均应由提供人签名确认;证据
原件在立案后可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如需听证审理,提供人应在
听证中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对方质证,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
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住所地、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做
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行政复
议机构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填写。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授权
委托公证以外,申请人须到行政复议机构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
项。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四)申请人在申请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
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
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 日内书面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
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材料请按规定使用 A4 大小的纸张,材料
应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
四、案件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申请材料排列顺序:
1、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另应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3、授权委托书;4、证据清单;5、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六、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及内容
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 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 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 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31 条的规定, 审查期限为60日。
(3)证据制度。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 证权;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证。
(4)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 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
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
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 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
(5)关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 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 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就是说撤回申请的 申请权在相对人,而决定权则在复议机关。撤回申请必须在复议决 定作出之前。
本单位行政复议承办科室:龙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话:0371-2278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