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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
龙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2-11-16
 

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全市工作部署,经区领导同意,现就我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特定机构统一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坚持权责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即: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内部法制机构负责复审。

(三)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主要任务

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有效解决政策措施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确保不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优化我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目标

2022年11月底前,全区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建立起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内部法制机构复审的公平竞争审查运行机制,“特定机构统一审”在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全面推行。到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基本建成。

五、审查范围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六、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统一进行复审,由内部法制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内部法制机构承担复审责任。自本文印发即日起,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表》需增加“复审机构”“复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两栏内容,具体参考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应按规定规范归档。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审议。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龙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或会审的书面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或会审申请后及时研究回复,会同申请部门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

七、有关要求

“特定机构统一审”是全省推行的重要工作,是对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是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举措。“特定机构统一审”已作为考核指标纳入《2022年度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平台考核指标》、《2022年度法治开封(法治政府)建设督导考核指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健全审查机制,务求取得实效。要配齐配强审查人员,加强队伍建设,狠抓业务培训。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并于11月25日前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定机构统一审”机制建立情况、12月28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包括:“特定机构统一审”推行以来审查文件数量、调整或者不予出台文件数量、具体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龙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积极推动落实“特定机构统一审”。工作中如遇困难和问题,随时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交流。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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