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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
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龙亭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2-10-11
 

各股、队、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统一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文字未作修改。

二、操作步骤及要求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自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的;

2.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诚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

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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