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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亭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午朝门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4-06-07
 

龙政〔2024〕5号  

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龙亭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亭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管理,促进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的通知》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在龙亭区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龙亭区范围内开展民宿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民宿的经营用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条  民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设施要求

1.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资源生态保护要求;

2.建筑物要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二)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经营管理要求

1.客房及卫生间应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充足光线,卫

生间应供应冷热水和清洁用品;

2.维护场所环境清洁,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

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密闭布草柜、消毒间,消毒记录完整,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和指标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需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优化申办服务

第七条  各乡(街道)应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设置民宿开办窗口,接受民宿开办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鼓励乡(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民宿开办帮办代办服务。

对开办民宿进行帮办、代办,参照以下流程:

1.信息收集。各乡(街道)对辖区内拟新开办民宿进行摸排,收集建筑物信息、装修规划、经营者信息等各类信息。

2.联合踏勘。各乡(街道)收集基础信息后,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提出开办申请的民宿采取上门服务、联合踏勘,并将需整改提高或补充说明之处进行一次性说明。

3.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向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交材料,相关单位应当高效、优质地为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证照。对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民宿进行年审,对有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不适应继续经营情形的民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民宿经营者应负责核实代订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特种行业、食品经营、消防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民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文旅部门牵头,定期召集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解决民宿旅游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民宿备案登记,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派出所等部门(单位)按照社会单位分级监督权限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宣传与监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审批办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办理,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公平竞争,对民宿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许可证》审批办理,依法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宿房屋结构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农村旅游民宿与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民宿用地用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支持扶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街道)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

(二)经营者拉客抢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三)销售产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私搭乱建;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亭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亭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longting.gov.cn/portal/zfxxgk/fdzdgknr/zcjd/2024/11/4dc1173aae4449a196689f2516cf6fb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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