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龙亭区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龙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亭区教育体育局
龙亭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龙亭区民政局
龙亭区司法局
龙亭区财政局
龙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亭区城市管理局(龙亭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龙亭区农业农村局
龙亭区商务局
龙亭区文化和旅游局
龙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龙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亭区应急管理局
龙亭区审计局
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亭区医疗保障局
龙亭区统计局
龙亭区大兴办事处
龙亭区午朝门办事处
龙亭区北书店办事处
龙亭区北道门办事处
龙亭区北郊乡人民政府
龙亭区柳园口乡人民政府
龙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龙亭区档案馆、龙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龙亭区国家保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龙亭区公安分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人民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