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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9-25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龙亭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2020年9月25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发改委、开封市发改委相关指示精神,为加快龙亭区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信用资源,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培育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政府行政管理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培育引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是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政府监管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企业运营信息、市场反馈信息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产品的应用,发挥信用产品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行政、市场、行业、社会、跨部门和跨区域的综合性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真正落实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的联动惩戒和制约措施,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诚信龙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日常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信贷安排等事务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同时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其信用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使用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其信用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3、鼓励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企业信用记录,要求合作方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有关单位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在以下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其信用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倡导社会诚信守法风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择优投标群体,规范工程行为,强化诚信意识,提升工程质量。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审查依据。对于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信用报告中有失信信息记录、且未整改合格的企业,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使用信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将食品药品经营者信用报告作为监管必备考量因素。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优先支持信用分值和等级较高的企业发展。

三、对信用不良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信用约束,对守信者,应探索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信用不良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失信者根据情节对所办事务和合作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管理机制。

四、加强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机制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

(二)强化征信服务机构监督

征信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确保客观、公正和真实。

(三)加强信用信息资源要素保障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支持和推进市场主体可公开信息的公示、互联和共享,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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