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2017〕2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办事处:
《横堤铺城中村改造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1日
横堤铺城中村改造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2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经过广泛征询意见,结合区管委会指导意见及横堤铺村和后胖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横堤铺社区包含两个自然村,横堤铺村和后胖村。横堤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横堤铺村东至七大街,南至魏都路,西至十大街,北至宋城路;后胖村东至七大街,南至宋城路,西至八大街,北至汉兴路。
第二条 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由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开始日期起30天。
第四条 本着依法征收、尊重实际、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和谐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
第五条 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横堤铺村和后胖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成员,其资格由横堤铺村和后胖村民主认定委员会认定,人口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规定的人口截止时间。
第六条 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以货币化补偿为主,部分安置房实物补偿相结合按人补偿的补偿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该方案实施后,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要全部拆除。
第七条 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成员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120m2(其中包括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m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m2、集体经济用房建筑面积10m2),车位5m2;现金补偿人均人民币9万元(以上补偿已包含村民宅基地及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属物及搬迁费等)。
(二)人均10m2集体经济用房在安置区域集中建设,建设周期为36个月。其余应安置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住宅货币化补偿标准为6000元/m2,商业用房(个人10m2部分)货币化补偿标准为12000元/m2,车位货币化补偿标准为6000元/m2。
在规划区域集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于村民回购安置。限价商品房建成后,原被征收村民可以按照原对应的货币化补偿标准购买建筑面积人均50 m2限价商品房和人均5 m2的车位。
(三)按照500元/人/月标准发放3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签订协议奖励政策
签订协议期限规定为30天,具体日期以征收公告为准,按下列时间段和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1.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1天至第15天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2.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16天至第25天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3.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26天至第30天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4.自签订协议规定时间第31天以后(含第31天)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签订协议奖励。
(二)搬迁奖励政策
搬迁奖励按下列时间段和相应奖励标准执行:
1.以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第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内完成搬迁房屋交由指挥部统一拆除的或自行拆除经指挥部验收合格的,每人奖励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4月1日后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户可多分1人份安置房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120m2〈其中包括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m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m2、集体经济用房建筑面积10m2〉,车位5m2),该奖励以货币化补偿方式体现。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该奖励后,又不符合独生子女标准的应退还其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多分1人份安置房奖励并从今后的集体经济分配中逐步扣除,直至扣完。
第九条 签订协议与搬迁完毕交接房屋或自行拆除经指挥部验收合格均发放顺序号,挑选回购的限价商品房顺序号,以签订协议的顺序号与完成搬迁交接房屋或自行拆除经指挥部验收合格的顺序号相加排序,所得数值小的先选房,数值相同时,抓阄确定选房顺序。楼层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条 每户所选回购的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与其对应的安置面积相接近,可分套安置。每户选择的限价商品房总面积超出应回购安置房面积在10m2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签订正式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80%进行结算;每户选择的限价商品房总面积超出应回购安置房面积在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签订正式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同时与开发单位签订限价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缴纳5万元/50 m2/人的认购款,否则视同主动放弃限价商品房的购买权。在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获批30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款直接转为购房款,剩余房款需一次性缴清,否则,不再享受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周期为36个月,自签订限价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之月计期。限价商品房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使用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认购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农机具存放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补贴人口以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截止时间的人口为准。
第十四条 给予7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在签订协议时已满70周岁的,补贴随同货币补偿一并发放。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村民房屋拆除后,居住及农机具存放问题自行解决,不准在大田内私搭乱建。发现在大田内私搭乱建者一律按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第十六条 本村参与分配村民与其他人员私下交易的房屋或宅基地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村民采取产权转移等方式形成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诈骗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人民币四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人民币四万元以上至伍拾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买卖、分户、迁入户口、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以妨碍征收的;
(三)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以妨碍征收的;
(四)散放恶犬妨碍征收的;
(五)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群众非法上访,散发传播非法传单及信息,拒不配合征收的;
(六)其他方式违法对抗征收的。
(七)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补偿资金或安置房的,除收回不当得利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赠与;(7)其他情形。被征收人不如实申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限价商品房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价格为6000元/㎡(价格内不包含地热水、维修基金和房屋交易契税等交易费用)。限价商品房交房标准按照住建部门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标准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成本价由购房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暖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横堤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