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5〕26号
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办事处: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区能源结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汴政办〔2014〕8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扩大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龙亭辖区内的连霍高速以南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
(三)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设施除外)。
(二)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三)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5年8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液体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保障措施
(一)各乡政府、各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工作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各乡政府、各办事处要将禁燃区纳入工作管理范围,加大宣传动员和检查监控力度,严格监督违反禁燃区规定的行为,对超出限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没收。
(三)发改、工信、城管、环保、工商、质监、住建、农村牧机、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四)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