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购发〔2021〕6号
区级各采购人:
为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单位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 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二、政府采购预付款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依据合同规定时间节点支付。
三、各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龙亭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