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条:具体由“制定目的”“使用范围”“资金管理原则”“资金使用范围”“项目付款审批手续”“重大事项资金拨付流程及对外担保的审批手续”“融资还本付息资金拨付流程”“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审计监督”“办法生效时间”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亭区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金管理原则为: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
第四条 企业资金使用范围:企业的经济行为,融资的还本付息,经批准的资金调剂,向产业基金注资等。
第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企业要对自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工程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实施,付款要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进度合法合规拨付;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调研、审批等手续,并对投资的真实性和资金的风险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严格规范流程,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严禁向民营企业等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
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须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措施,经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融资还本付息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企业依据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债券发行协议、本期贷款还本付息通知单等凭据,审核准确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八条 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融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九条 建立跟踪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区审计局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想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国有企资金的管理必不可缺。(一)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可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二)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降低财务风险,为上层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三)加强资金管理,有助于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进一步把资金管理这个工作做好、做细,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制度的制定,能够最大化的使用企业资金,使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动国有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国企的长久发展。
相关政府文件:http://www.longting.gov.cn/portal/zfxxgk/fdzdgknr/zfwj/2023/3/e09e1ac513b74f8cb9ba597f2309ea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