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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来源: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1-21
 

豫政办 〔2016〕1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省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中央科学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2012年以来中央和省连续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其定性为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的事业,定位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定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2016年年初农业部将我省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2号)明确了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具体任务。我省既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也是农村人口、贫困人口大省,国民素质提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现代农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基础稳定,脱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都离不开大批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业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呈结构性下降趋势,农村后备劳动力严重不足,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认真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方法,着力形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体系,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为引领,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职业化为导向,顺应发展规律,积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现代农业技能、具备先进经营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将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发展模式引入农业,为现代农业大省建设提供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政策,加大投入,形成合力,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2.坚持农民自愿、宣传引导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坚持立足产业、服从需求原则。遵循农业发展规律,立足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产业、分类型、分层次开展定向培育,增强针对性、精准性。
4.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市、县(含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区域,突出示范带动作用;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突出适度规模经营;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对象,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突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1.建立完善培育制度。适应培育工作要求,着力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通过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走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扶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2.明确培训部门任务。以整省推进示范为契机,以示范市和示范县引领为抓手,在全省广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到2020年全省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达到100万人以上,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其中,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培育,依托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对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依托“雨露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实用技术型)职业农民培训;引导涉农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促进毕业生积极返乡务农创业。(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财政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加强教育培训
(一)认真遴选培育对象。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分产业(工种)、分类型(岗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数据库。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林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对象;将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技推广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后代等作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重点培育对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雇佣工人、普通农户、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劳动力作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责任部门:省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
(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涉农职业院校为主体,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等为拓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补充的一体多元、适度竞争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加快建立由专业教师、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各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组成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要求的教材体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认定教育培训机构,遴选培训实训基地,推进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网络课堂一体化发展。(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教育厅、林业厅、农科院、畜牧局、农机局、河南农业大学)
(三)突出教育培训实效。突出需求导向,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案,以方便实用、贴近生产、鼓励创业为目标,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服务。坚持因地制宜,探索适应不同产业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域特点的教育培训模式,科学安排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农民从业特点,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职业经理人分行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精准教育培训,完善专业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提高教育培训实用性。完善考核评价办法,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方式,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教育厅、农科院、河南农业大学)
(四)鼓励拓展学历教育。围绕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的教育需求,依托涉农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结合农时农事,采取弹性学制、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形式,就近就地开展农业农民职业学历教育,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地政府与普通中高等院校合作,委托定向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现代农业后继者。(责任部门:省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
四、规范认定管理
(一)明确认定程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重点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进行认定管理,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各地要根据不同产业特点、不同区域特色、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部门备案。(责任部门:省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二)规范动态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库,依托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云平台”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积极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逐步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定期复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出。(责任部门:省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五、强化政策支持
(一)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制定实施的农业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的生产经营领域或领办的经营主体,已建成的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供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用,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的道路与农村道路合理连接贯通。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实业主体,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新增的有关惠农政策,根据政策规定优先落实给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支持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条件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责任部门: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扶贫办、工商局、地税局)
(二)强化金融保险支扶。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方便新型职业农民的融资产品,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
(三)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农业高等院校、涉农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组建科技服务小分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科技特派员等,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入户指导。鼓励各地依托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集群等搭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移动互联服务等。(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农科院、河南农业大学)
(四)强化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专业服务。对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返乡务农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支持。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
(五)完善落实其他扶持政策。注重推荐选拔优秀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候选人;培养吸收他们入党入团,参加基层党(团)组织和村委会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
六、加强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当前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培育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业、畜牧、农机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地税、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相关资金投入机制和支出结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需要,统筹利用相关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整合有关农民培训项目,支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新兴传媒手段,宣传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典型经验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浓厚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督查督导和绩效考核,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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