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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来源: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9-02
 

豫政 〔2016〕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2014年市县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5%。
(五)以2014年为基数,市县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和地税增量上解省级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根据国务院相关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
(三)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省级分配转移支付时,在一定期限内向因实施过渡方案影响财力较多、减收比重较大的市县给予倾斜,对省直管县(市)中的贫困县财力减收额予以重点支持;各省辖市政府要相应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保障各县(市、区)特别是贫困县财政平稳运行。
(四)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各省辖市要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的基本原则,尽快做好省辖市对县(市、区)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县(市、区)的收入和财力,确保过渡方案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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