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16〕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9日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努力实现2016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大力开展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域外电力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76%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5%以上。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深入实施清洁能源战略。
(1)推进实施气化河南工程。加大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河南段、新粤浙线工程河南段工程推进力度,加快鄂安沧管线河南段和一批液化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省外资源,力争2016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80亿立方米以上。依托国家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2)加快开发风能资源。统筹风能项目布局,加快集中开发型风电场建设,开展大型集中式平原风电试点,力争2016年全省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3)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依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各地要依据煤炭减量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实现减量目标。郑州市作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制定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函》(豫发改环资函〔2015〕114号)要求,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6年燃煤总量要控制在2832万吨以下(含巩义市)。
各地可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市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所有区域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6.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从2016年起,全省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6年完成改造任务200万平方米以上;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以下转炉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2016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04万吨以上,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7.5万吨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
8.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9.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玻璃制品、刚玉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凡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石化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无组织VOCs控制,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10.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涉汞、涉铅、高毒农药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80家省控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各地要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实施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平顶山、焦作等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焦炭、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领域为重点,编制本行政区2016—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2.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研究制定《2016年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数字能效推进计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3.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完成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14.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重点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高效除尘、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培育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5.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针对部分城市和区域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依据各地空气质量排名,对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6.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2016年8月底前完成20.9406万辆黄标车和10万辆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事管局。
17.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省内销售。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8.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
19.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质监局。
20.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搭建,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减排效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财政厅。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河南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出台河南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力争到2016年年底,实现全省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70%以上,省直党政机关充电设施个数不少于75个。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事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
23.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4.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1.78万公里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焦作、平顶山等地要开展小煤厂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小煤厂扬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6.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27.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8.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9.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30.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各地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公安厅、财政厅。
31.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2016年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33.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环保厅。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4.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部署,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修订《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地政府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同时,要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
35.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6.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7.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9.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定出台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0.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41.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2.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43.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提高科技治污水平。继续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开展秸秆焚烧火点信息综合遥感监测。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45.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建成4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省158个县(市、区)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备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省住房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质检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省辖市、县(市)名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城市,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