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
通知
汴政[201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开封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国卫办),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
第四条各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应建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价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五条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目标
第六条科学划分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区块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区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监管,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综合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常态化,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第七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遵循城市综合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客观规律,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我市城市管理无缝隙、责任落实全覆盖的新格局,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案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十条各区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各区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机构,加强区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市直各部门根据“条块结合、条包块管、条条保证”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既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又要抓好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评比活动,做好每年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归档等工作。同时,按照部门分工,认真组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十大规范”的贯彻实施,确立“开封规矩”,培育“开封习惯”,确保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形势和难点,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采取暗访巡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等予以通报,确保各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责任。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周组织一次暗访,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评比,对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具体检查办法由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十六条建立周末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周末卫生日,动员各级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对划分的责任区和单位内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将城市综合管理和城管执法相关业务纳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业户落实社会责任。组织好每年4月的爱国卫生运动月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和卫生义务劳动,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星级卫生单元评比制度。由各级爱卫办牵头负责,组织辖区各单元(含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城中村、街巷、门店、公厕等)开展星级卫生单元创建和检查评比活动,采取积分制,每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每季度评选一次,按季度积分评出星级卫生单元(单位、社区、小区、城中村、街巷、门店、公厕等),颁发流动红旗。同时要不断丰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内涵,使创建活动由城市向农村延伸,深入开展文明进学校、进小区、进单位、进工地和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活动,每年表彰命名一批,颁发奖牌。
第十八条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平台,完善投诉渠道,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建立国家卫生城市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每年年底前撰写工作总结并报市国卫办备案;平常应按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每年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管总、区级实施、监管分离的思路,推进管理权限重心下移,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市级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城市管理考核,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各区政府作为城市综合管理主体,对辖区城市综合管理负全责。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城市综合管理基本单元,具体管理职责由各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落实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采取分片巡视、动态巡查等形式,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的全方位监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按照职责对等的原则,调整充实人员,落实保障经费和设施设备,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评价工作数字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强化监督,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对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屡督不改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问责。一年内连续2次被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通报批评的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荐为卫生先进单位,并从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每次扣减10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正严明考核。建立城市综合管理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并向全市通报。
对各责任单位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包括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听取社会反映和综合评价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制定。
对月检查评比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分双扣的办法,既扣区政府的分数,也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分数。对评为前两名的区进行通报表扬,最后一名的区通报批评;对市直部门按季度进行排名通报。
一年内连续2次检查评比排名末位的区政府,要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得分80分至89分者为良好单位,得分60分至79分者为一般单位,60分以下者为较差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计入市综合目标考评分数,并对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设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奖励资金,每季度对检查评比中获得前两名的区予以资金奖励;同时,对星级卫生单元、义务监督员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每届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市政府将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定期检查和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新常态。
第二十八条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成效、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依托市长专线、数字城管平台和市民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加大曝光力度。
第二十九条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综合管理财力支撑体系。市、区财政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老城区改造、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卫生管理及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研究制定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卫保洁、垃圾收运经费保障办法,完善城市环卫收费制度。积极推行清扫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妥善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的关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逐步扩展到城市管理相关领域。
第三十条强化执法保障。强化依法管理理念,完善《开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为城市综合管理提供依据。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为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积极贯彻落实“十大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权责明确、快速反应、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积极教育引导市民遵章守法,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的违法行为,打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