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办事处和各乡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尽心竭力为人民办实事,始终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大局,讲究效率;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五条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六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正区长级干部、副区长、正县级干部、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列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八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并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正区长级干部、副区长、正县级干部、调研员和副县级干部(以下简称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并对区长负责。
第九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十一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区政府处理与其他区县之间的事务。
第十二条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除其分管工作外,还协助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区长外出期间代行区长职务。
第十三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工作部门要首先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一般不直接向区长请求或汇报工作,日常工作由分管领导研究定夺,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区长汇报。审计局在常务副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正区长级干部、副区长、正县级干部、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
(三)讨论重要政策草案和政府规章;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五)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政府乡长、办事处主任和非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各部位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午朝门派出所、柳园口派出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正区长级干部、副区长、正县级干部、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政策草案;
(三)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确定向市政府或区委的请示、报告,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八)讨论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九)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各一位领导列席会议;派出所所长、区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系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正区长级干部、副区长、正县级干部、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专项问题和专题事务;
(二)研究落实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区性重大活动;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派出所所长、区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区长可临时主持召开区长碰头会议,研究、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对紧急和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区长相互协商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十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列席和邀请到会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通过,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计划,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批准。会议有关材料要提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材料要符合规范的公文格式,内容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打印工整清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人员的汇报或说明及讨论,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讨论要紧扣议题,注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区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过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区政府其他部门和各乡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实需要的,须经分管的副区长同意。
第四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处和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处和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处、乡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直接报区长、副区长个人的公文,如需区政府审批的,应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由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中性书写笔。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发布的决策、命令和规章,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政策草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向市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条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区长签发。拟签发公文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分管领导时,应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一致意见后,再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处和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办事处、乡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办事处和各乡政府请求区政府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乡、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区政府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五条对拟发的公文内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体意见。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用餐,特殊情况按规定用工作餐。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乡、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条要切实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四十一条改进区政府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需要新闻报道的,要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第四十二条区长、副区长出境出访、学习、洽谈等,由区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政府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区外事侨务部门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区长和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第四十三条区长、副区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区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区商务局予以协调,呈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区对台办审核,呈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
区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六章 离汴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汴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由区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汴。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乡政府正职领导离汴出差,需本人书面向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报区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汴,并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各乡政府副职领导出差,由分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汴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报告。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第五十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政府序列各部门按程序办事,一般工作直接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对重大事项,须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由分管副区长汇报政府主要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提交相关会议决定,或及时跟区委联系。
第八章民主决策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按照“高效、勤俭、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资金,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章 保密安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保守政治和经济机密,健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纪律,搞好保密教育,开展保密检查,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一)全区性的经济数据,未经区统计局认可不得见报,不准引用。
(二)会议精神和文件严格按规定级别传达,不能随意扩大。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未规定传达任务的,不得擅自传达,如需传达,只能传达结论性意见。参加和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人员一律不准自行录音。会议记录未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不对外提供查阅、摘抄、复印。
(三)涉密文件、电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翻印、复印和摘录。
(四)文件处理批办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泄漏。
(五)涉密文件不能带到公共场所,领导同志不得把其带回家中。
(六)发现泄密要及时报告,认真清查,按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动态、重大疫情和灾情事故;重要的涉外工作;区委、区政府交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作某些调整改变的;区政府各部门超越自身职权范围或需与其他部门协调确定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龙亭整体形象的指示、意见和批评;各乡、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可能诱发不安定因素或过激行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需要向区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各乡、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凡有紧急重大事项,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各乡、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要立即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长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出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的,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