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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2-27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城区内销售“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禁止任何人在城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凡在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增强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龙亭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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